(2017)晋0829执恢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荆卫东与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卫东,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卫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春劳,男,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卫东与被执行人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陆县坡底乡七湾村村委会在山西平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