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28晏井年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井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晏井年,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晏井年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苏038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晏井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晏井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晏井年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晏井年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晏井年撤回上诉。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徐 志 华审 判 员 秦 瑞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可 嘉书 记 员 庄时康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