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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伍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伍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654号原告: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18434L。法定代表人:李丽坤,总经理。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周伍康,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凤、苏首元,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伍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泸州市西南商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