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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10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忠华、邴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刘忠华,邴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40号。法定代表人:钱笑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旭、张舵,均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邴杰。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华、邴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巴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张 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