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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赵玉琼与陈文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琼,陈文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866号原告:赵玉琼,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民、曹菲菲,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义,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X104521318。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玲莉,该公司员工。原告赵玉琼诉被告赵玉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玉琼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琼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9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赵玉琼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荣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