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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5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郝鹏飞与温建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鹏飞,温建兵,兴和县恒顺嘉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5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郝鹏飞,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温建兵,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兴和县恒顺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法定代表人:李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鹏飞与被执行人温建兵、兴和县恒顺嘉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和县恒顺嘉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蒙JY5*09号捷达牌小型出租车(该出租车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温建兵,但该出租车挂靠在被执行人兴和县恒顺嘉出租车有限公司。)一辆的车辆档案手续及冻结了在工行兴和支行存款8834.42元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