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加生与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加生,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初1137号原告:覃加生,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飞,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冬群,广西通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林县玉岭页岩机砖厂,住所地上林县。法定代表人:蓝春宏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贵严,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加生与被告上林县玉岭页岩砖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加生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覃加生负担。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邹文乾审判员 韦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