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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杰与武凡智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武凡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杰,女性,汉族。被执行人:武凡智,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武凡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凡智给付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武凡智主动向法院交纳了案件款400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2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