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277号
原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潘正文,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诉被告潘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张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骏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骏负担。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文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