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柯善舜、丁春生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善舜,丁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财保33号申请人:柯善舜,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丁春生,男,1980年5月4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身宣城市。申请人柯善舜与被申请人丁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柯善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皖P×××××)小汽车一辆。申请人以赣G×××××号小汽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丁春生奥迪牌(车牌号皖P×××××)小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445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