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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柯善舜、丁春生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善舜,丁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财保33号申请人:柯善舜,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申请人:丁春生,男,1980年5月4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身宣城市。申请人柯善舜与被申请人丁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柯善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奥迪牌(车牌号皖P×××××)小汽车一辆。申请人以赣G×××××号小汽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丁春生奥迪牌(车牌号皖P×××××)小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0445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