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劲响电子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劲响电子厂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59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舒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劲响电子厂(经营者李楚镇,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汕头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燕朝路嘉隆达工业园5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Q。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劲响电子厂商标权权属、侵权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劲响电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