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阚宏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阚宏木,马洪波,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1-1)。负责人:朱文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阚宏木,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洪波,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330679-1。法定代表人:刘振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阚宏木、马洪波、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与被上诉人阚宏木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8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赵玲审判员 李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