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7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王建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王建新,舒翠华,云梦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高幡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县,被执行人舒翠华,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县,被执行人云梦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217号。法定代表人:张化冰,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新、舒翠华、云梦冰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新价值9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斌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