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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恢140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致远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致远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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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致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郑鑫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袁晓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