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信用社职工,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致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郑鑫
审判员 :王玉成
审判员 :袁晓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