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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建敏与张爱民、张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敏,张爱民,张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940号原告:邢建敏,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爱民,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琰,女,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邢建敏诉被告张爱民、张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建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建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邢建敏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