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马井宽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文书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井宽,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马井宽,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902280434。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畅达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女,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7号4-1。本院在执行(2016)辽0212民初289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马井宽交付劳务费人民币32459元及案件受理费330元共计人民币32789元。申请执行人马井宽不主张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2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科审 判 员 李传龙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