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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36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刘成申请执行石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寒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61号之六被执行人石寒飞,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周刘成申请执行石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361号之六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石寒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寒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寒飞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509331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8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