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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04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琼海市会山镇。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系李某的母亲。 被执行人:李某1,男,1969年6月4日出生,苗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的父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海民一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1400元(2014年3月至2017年4月,每月抚养费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欠本案执行费71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1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