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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1779号被拘留人:严秀华,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伟与被执行人严秀华、方文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严秀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严秀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批准人:承办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联:附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浙1003执1779号之一被拘留人:方文斐,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路边村2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6121628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伟与被执行人严秀华、方文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方文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方文斐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批准人:承办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联:附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