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世明、刘风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世明,刘风平,范斌,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世明,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风平,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斌,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董事长。上诉人梁世明因与被上诉人刘风平、范斌、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市二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世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指令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误工损失。事实和理由:刘风平、范斌、赵庚洪分包张市二建总承包的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沈家屯五金机电城地下室工程,梁世明受雇提供劳务四个月,刘风平、范斌给其写了欠劳务费的欠条。2017年2月17日梁世明因此事向崇礼区法院起诉,后又撤诉,该院以(2017)冀0733民初170号民事裁定准予撤诉。后又向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梁世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连带给付劳务工资12840元;二、要求被告赔偿因追要工资误工费等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刘风平、范斌、赵庚洪分包王宝林承揽的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五金机电城地下室建筑工程,梁世明受雇为其提供劳务,期限为四个月。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其工资12840元。2016年3月31日刘风平给梅生会出具欠条,范斌在欠条上签字。因王宝林分包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故要求众被告连带给付劳务工资。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梁世明就上述劳务合同纠纷已经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且已经作出判决,现再次起诉,系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梁世明的起诉。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梁世明称其就本案已在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撤诉,但有另一份文书证实,该案已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做出实体处理,故梁世明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