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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殷红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殷红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庭长  签署承办法官签署法官助理签署书记员签署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61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姜小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红坤,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红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钟小培人民陪审员苏华艳人民陪审员马汉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