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国与张瑞芳、吕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国,张瑞芳,吕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国,男性,汉族,1968年09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瑞芳,女性,汉族,1945年0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书生,男性,汉族,1942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人李金国依据已生效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曾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书生、张瑞芳偿还申请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经该次执行后,李金国已受偿了15.4万元,仍下余34.6万元及利息部分未受偿。后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张瑞芳具备部分执行能力为由,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瑞芳有个人养老退休金94172.1元;遂本院对该案予以提取,留取被执行人张瑞芳部分生活费外,给付申请人李金国9万元。至此申请人李金国仍下余债权25.6万元及利息部分未受偿。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对下余的申请人债权25.6万元及利息部分,被执行人张瑞芳愿以每月的养老退休金中逐月偿付1000元,直至给付完毕为止。二、本协议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协议履行。三、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执恢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