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初字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初字2143号原告:刘某,女,天水市人。被告:梁某,男,天水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刘某既未交纳,又未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锦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