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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伟与孔祥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孔祥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495号原告赵伟,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玉,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伟,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伟与被告孔祥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