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王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男,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1122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盘锦慧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鹏涛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高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