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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李良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李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丁家坡宏发大厦宏运商业门市,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5056489482L。法定代表人:邓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良兵,男,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良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渝0111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良兵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雅望遥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2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7)渝0111民初321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