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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916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回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北居宅街道自卫社区142组自卫街**号楼*单元**室。因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关于被执行人韩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5)铁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9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人韩某某在有执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