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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04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合新路1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岑自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和工业区容辉路6号首层之六。法定代表人:梁盛雄。被执行人:梁铸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637元,并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893.06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开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雄铸电器有限公司、梁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铸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扁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乐南路十街11号(产权证号:03××91)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4988号案查封处理,拍卖款待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铸明有车牌号为粤X×××××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现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59098.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查封暂未能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超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