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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蔡小华、蔡跃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华,蔡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蔡小华被执行人蔡跃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4民初36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蔡跃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跃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跃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蔡跃新(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982013331000001539188的存款人民币325762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来康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文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