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勤亮与罗家忠、罗永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勤亮,罗家忠,罗永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53号原告:姚勤亮,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罗家忠,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系被告罗家忠的儿子。被告:罗永兵,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恒、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勤亮与被告罗家忠、罗永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勤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勤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勤亮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 记 员  郭笑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