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发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发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根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发传,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芜湖正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发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发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发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发传银行存款42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宇声文附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