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陈波、刘军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刘军,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巍巍,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刘权,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案由: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刘军、刘权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取得部分执行款,剩余款项放弃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72民初9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