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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云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云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8601民初3466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黄璐瑶,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辉,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马云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云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里巴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33333.3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683.29元、逾期罚息217813.84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4日,被告通过原告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以输入支付宝帐户支付密码的形式与原告在线订立编号为10012015080400844226S的《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合同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帐户时始在双方之间生效;贷款金额:800000元,贷款期限: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贷款初始日利率:0.053889%,还款方式:等额本金,逾期罚息利率: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0元。案涉贷款逾期,被告至今未清偿贷款本息。被告马云辉未答辩。原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实名认证信息,证明被告马云辉系案涉贷款的支付宝帐户持有人,且通过提交本人身份证、绑定本人银行卡方式通过实名认证。2、《阿里信用贷款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3、转帐汇款记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0元。4、财务明细汇总表,证明被告逾期欠款情况。5、还款流水列表,证明被告还款情况。6、催收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7、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1500元的事实。被告马云辉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原、被告于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贷款初始日利率、实际日利率均为0.053889%,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计算,按日计息;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有权将被告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合同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偿还;原告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传递给被告的书面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原告采用在贷款平台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站内信、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同意司法机关按照合同附件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800000元。被告取得贷款后,已支付借款本金266666.64元、本金利息46389.31元,共计313055.95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533333.36元、本金利息38683.29元。2017年8月1日,原告与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并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3889%,罚息日利率为0.0808335%,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年利率计0.0808335%×365天=29.5042275%,故原告按约定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逾期本金罚息、逾期本金利息的复利计217813.84元,本院予以支持177179.09元。关于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费用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举证、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3333.36元、本金利息38683.29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177179.09元,共计749195.74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3333.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算);二、被告马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7元,由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1元,被告马云辉负担5556元。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马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MERGEFORMAT?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