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段海梅与孙国文、孙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梅,孙国文,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段海梅,女,1973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黄芩塔拉村一组。被执行人:孙国文,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四义号村下窝铺组。被执行人:孙波,男,1990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四义号村下窝铺组。本院在执行段海梅与孙国文、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孙国文、孙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