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亚西陈孝阶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孝阶,陈西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孝阶,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陈西亚,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陈亚西、陈孝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02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孝阶、陈西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一日内履行归还借款33749.3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陈孝阶、陈西亚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亚西,陈孝的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刘高玮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仁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