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雨琴与高可新、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雨琴,高可新,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31号申请人田雨琴,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高可新,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高海艳,女,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田雨琴诉被申请人高可新、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田雨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可新、高海艳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对申请人田雨琴所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开运街4666号一汽名仕花园33号楼×××室房产(长房权字第1060025×××号、丘地号4-101/57-××)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