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训葵、李云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训葵,李云江,梁云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6899号申请人:刘训葵,男,汉族,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灌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占,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国胜,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云江,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申请人:梁云琴,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刘训葵与李云江、梁云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训葵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69000元财产。申请人刘训葵以一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8424500001700001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训葵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云江、梁云琴名下价值1869000元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全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