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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诉呼延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延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刑初57号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呼延东,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呼延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勇、王晓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呼延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呼延东驾驶自己的白色奥拓车到清涧县宽州镇赤土沟张某某的补胎门市,盗走3大1小四个旧车轮毂,随后卖到赤土沟顾占军废品收购厂,得赃款100元。2016年5月28日19时许,呼延东让其朋友宋某某跟他一起去赤土沟修理厂搬东西,到修理厂宋某某未下车,呼延东盗窃了4大2小6个旧车轮毂,卖到王家湾村刘可义废品收购厂,得赃款140元。5月29日20时许,呼延东驾车拉着宋某某再次到张某某的补胎门市,宋某某未下车,呼延东盗走5大3小8个旧车轮毂,随后到岔口分站卖给薛某某废品收购厂,得赃款113元。5月30日18时许,呼延东再次驾车在张建龙补胎门市盗走4个大的旧车轮毂,随后卖到王家湾村刘某某废品收购厂,得赃款127元。5月30日20时许,呼延东驾车拉着宋某某到张建龙的补胎门市,宋某某未下车,呼延东盗窃了4大2小6个旧车轮毂,随后驾车到王家湾村卖给刘可义废品收购厂,得赃款150元。被告人呼延东先后五次盗窃旧车轮毂28个,价值人民币1424元,得赃款630元。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呼延东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张建龙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刘可义、薛国雄、顾占军的证言、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清涧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字(2016)60号、68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呼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呼延东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结合社区调查情况,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呼延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艳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