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162号
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恩育,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汪清县。
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虎公司)与被告郑恩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壁虎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壁虎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