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645号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贵,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刁某某,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刘某某,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刁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戴爱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驰书 记 员 张萌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