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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与李汉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李汉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6902号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继莲,该互助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汉坤,男,生于1973年8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诉被告李汉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扶贫互助社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