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国彬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国彬,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邹信群,行长。被执行人:王国彬,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国彬、张金凤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国彬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余款216000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1975.71元、滞纳金12887.13元,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016年5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滞纳金;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国彬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王国彬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有权申请对抵押物(牌照号为津N×××××的汽车)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国彬继续清偿,剩余价款返还被告王国彬;四、被告张金凤对被告王国彬上述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国彬名下房屋登记手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迟雪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文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