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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俊与孙才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孙才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00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8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孙才顺,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王俊申请执行孙才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915元,执行费21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轮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