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士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士松,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士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孟祥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士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0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陈士松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面包车沿社旗县郝寨镇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与S239线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士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士松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士松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被查获车辆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士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士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士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士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士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