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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4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河北宇恒羊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河北宇恒羊绒有限公司,戈爱军,韩德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财保15-2号申请人: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081454-4,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文昌路东长江街南侧。法定代表人:赵红亮,系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河北宇恒羊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59749-6,住所地邢台市清河县羊绒园区珠江街20号。法定代表人:戈爱军,系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戈爱军,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韩德泽,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00万元的下列财产:1、戈爱军中行账户,卡号10×××78;中行账户,卡号10×××56;工行账户,卡号2、韩德泽中行账户,卡号10×××09;3、戈爱军名下车辆,京N×××××(森林人);京N×××××(保时捷卡宴);京G×××××(宝马);4、韩德泽名下车辆,冀E×××××(宝马)申请人由河北绒大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清国用(2010)第01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保全���申请人400万元财产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戈爱军中行账户,卡号10×××78、中行账户,卡号10×××56、工行账户,卡号04×××36,上述三账户下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韩德泽中行10×××09账号下的存款;3、查封被申请人戈爱军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为京N×××××(森林人)、京N×××××(保时捷卡宴)、京G×××××(宝马);4、查封被申请人韩德泽名下车辆,车牌号为冀E×××××(宝马)。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万银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庄双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召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