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牛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牛某,张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669号原告:张某1,女,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牛某,女,1951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某2,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某1起诉被告牛某、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所主张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宗跃的拆迁补助费、住房面积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处理张某1起诉牛某、张某2、张学清、张学英、张学东法定继承纠纷中须一并对上述财产审查并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京0114民初1492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