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厚福祥、李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厚福祥,李旭,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695号被执行人:厚福祥,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李旭,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7月1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7)津010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将罚金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厚福祥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李旭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执行人李伟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法追缴被执行人厚福祥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厚福祥、李旭、李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厚福祥、李旭、李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李海华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