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联芳、吴联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联芳,吴联竣,黄玉成,毛金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212号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本县吉田镇滨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玉昆,职务: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锡礼,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瑶族,住所地:本县。该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联芳,女。被告:吴联竣,男。被告:黄玉成,男。被告:毛金松,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联芳、吴联竣、黄玉成、毛金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8.88元,减半收取469.44元,由原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福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晓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