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许铁柱与郭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铁柱,郭龙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2611号原告:许铁柱,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洁,北京市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龙龙,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许铁柱与被告郭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铁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龙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铁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共计90000元整,2015年8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12月17日还。被告后来偿还原告1万元后再也不还款,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郭龙龙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郭龙龙向原告许铁柱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许铁柱现金拾万元整(100000),于2015年12月17日还。借款人:郭龙龙2015年8月17日。原告将借款先后分三次(30000元、40000元、30000元)支付给被告郭龙龙,并分别出具三份借条。被告于2015年8月17日抽取以上三份借条打了总借条。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0000元,下欠90000未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还款日期已至,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本案经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龙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许铁柱借款本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郭龙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于红审判员 刘瑛瑛审判员 程庆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