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79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甘肃省永登县人,户籍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海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辛某某遇见其朋友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其可以帮助王某某办理“青年出租车行”的出租车,取得王某某信任后,于同年6月2日至6月11日,先后以办理出租车需好处费及急需用钱借款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l5000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2、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辛某某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后,谎称其可以帮助马某某办理“青年出租车行”的出租车,取得马某某信任后,于同年6月8日以办理出租车需好处费为由,骗取马某某现金8000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3、2017年6月3月,被告人辛某某遇见其朋友被害人缪某某后,谎称其可以帮助缪某某儿子办理工作事宜,取得缪某某信任后,于同年6月6日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由,骗取缪某某现金l0000元。作案后,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辛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庭审中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任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璐 来自